公告日期:2024-03-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搜集、整理、核实并提供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股东方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增补人员的建议;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要求被提名人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查情况表》进行自查,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的佐证文件,承诺佐证文件真实有效;
(四)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就被提名人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慎核实,提名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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