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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8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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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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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张博文律师和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申通地铁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电科”)50%股权,向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保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物业”)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核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决议、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28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印发的《关
于对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65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声 明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决议、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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