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50 号),详见公司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
02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56 号),详见公司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
022。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
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泽龙,男,1996 年 7 月出生,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洪浩炜,男,1997 年 5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9 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 号。
韩雨辰,男,1995 年 11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2022 年 7 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
审委审核通过。2022 年 7 月至 8 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
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 年 9 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
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
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 8,800 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 年 11 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
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 年 12 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 8,800
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 6 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
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1 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
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
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 年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
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 5.92 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 亿元,对应股数为 8,986.49 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
义本金为 4.26 亿元,对应股数为 7,195.95 万股;1 号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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