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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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4)沪捷律法意字第 16 号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沪捷律法意字第16号
致: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投票程序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百乐门精品酒店会议中心(上海市南京西路 1728 号)10 楼百乐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9:15-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28,128,2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616 %,均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为 9 项,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的拟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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