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4-030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监事会 2024 年
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产等导致的股权变动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 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后 6 个月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后 6 个月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后 6 个月内又买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权性质的证券。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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