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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9:00:50 股吧网页版
同济科技:独立董事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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