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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16:27:03 股吧网页版
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00851/900917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海欣B股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

梳理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更改前 更改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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