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4-03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 责人。
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司与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一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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