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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9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或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公司投资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外各级子公司,参股企业及合伙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各级子公司为: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股为 100%的全资公司;
(二)公司及上述(一)所列子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及上述(一)、(二)所列子公司对外出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各级控股企业;
(四)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各级实际控制公司及企业;
(五)非公司企业达到上述(一)、(二)、(三)、(四)所列公司控制条件的按等同子公司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企业,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持有股权但
不能实际支配的企业,包括合营、联营及财务投资的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编制三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批、备案、事中管理、投产运营后的运营管理、投资后评价和投资项目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如项目属于公司与外部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的一部分,应根据重组目的以及公司重组后的地位,决定项目属于投资或资产处置。原则上如重组后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应视作投资;如失去实际控制权,应视作资产处置,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在境内或境外,为获得经济效益,以货币或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及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公司章程》所述对外投资等同于本制度所称投资。
第八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性质可分为经常性资本支出与战略性资本支出。
(一)经常性资本支出是指为维护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资本支出,该支出满足企业内涵式发展的需要,属于维持性资本支出,是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必要支出。包括:
1.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
2.资本化的大修理支出;
3.配套性独家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续期支出;
4.其它为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资本支出。
(二)战略性资本支出是指以公司战略发展为导向,属于扩张性资本支出,如采用收购股权、收购资产、新建企业或显著提高企业已
有的生产能力等方式而发生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的购建支出,包括:
1.收购股权,包括购买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
2.实体性新设企业或原企业收购资产;
3.扩大产能新建工厂、新产品线、新建投资性物业地价及建安、新购开发物业地价及建安;
4.首次购买独家经营权而产生的支出;
5.为扩大物流覆盖能力而产生的支出;
6.新开店而产生的支出;
7.其他与战略发展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引进、可资本化的研究项目、生产线搬迁、异地重建、拆除新建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标的可分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
1.以扩大生产能力或维护经营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以及相关支出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维修、更新改造、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其他新建、扩建、改建、迁建,以及相关支出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维修、更新改造、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股权投资
1.通过认购新增股权、可转股债券、受让现有股权等方式, 对
公司各级子公司、参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2.新设企业: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开设新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企业为开发物业或投资物业而进行的股权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
(四)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无形资产投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专营权、采矿权、勘探权、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的购置;
(六)研发项目引进:为研发特定产品、工艺或技术进行的授权开发、合作开发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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