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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0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保将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和修改,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给公司
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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