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就解释《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见下文)之适用规定而言,亦称为“关连交易”)行为,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维护本公司和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附属
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在上海和香港两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进行的关联
交易,须遵守上市地法律和《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地之间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符合本公司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四)信息披露及时、充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审批。
第六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本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证券部为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关联交易的识别、协调、监控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组织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及子公司是实施关联交易的主体,负责关联交
易协议的签署、实施及日常监控,并配合证券部提供合规性审批必需的各项信息资料。
第三章 关联人的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上交所)定义的关联人和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十条 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人包括: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6、上市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