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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2 17:34:41 股吧网页版
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3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商家碧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进行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 2024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亚泰集团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取消了原定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的第 3 项议案,并收到持有公司 3.38%股份的股东提出的增加临时议案的书面函件,故将原通知列明的第 3 项议案由“《关于继续为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改为“《关于继续为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亚泰集团在收到新增提案的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此次新增议案的提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会议中心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席对象为截
止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5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76,041,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23,128,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37%;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2,912,3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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