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27 18:31:09 股吧网页版
妙可蓝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妙可蓝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开披露,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2、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上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