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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36:58 股吧网页版
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对个人基本信息申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有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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