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6 号
──────────────────────── 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杉杉股份,A 股证
券代码:600884;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 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凤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克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 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
额 8.3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2022 年全年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
为 0 亿元;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
2023 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
发生额 1.5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
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
至 2023 年 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 2023 年年度报告
编 制 时 , 遗 漏 披 露 了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31,320,394.52 元,需要对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 27,756,122.99 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 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化繁)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给上海
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 年 1 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
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和 2024 年 4 月 1 日收回预付款 4.5 亿元和 0.7 亿元。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针对前述事
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 年 1 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 1 月 25 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其后,
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相关预
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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