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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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王素娜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14点3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07名,均为截至2024年9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3,16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251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1名,均为截至2024年9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6,36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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