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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9:21:03 股吧网页版
张江高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3:30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1500号如意智慧酒店一楼致远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0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9,367,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1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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