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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空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如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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