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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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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首次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持有公司28.34%股份的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将《关于补选高翔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19A层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林林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首次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152,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482%。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5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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