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2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法》及本行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一) 修改本行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 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 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优先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称“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定表决权。本行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独立董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
(三)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四)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董事会同意时;
(八) 全部外部监事提请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监事会同意时;
(九)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计算。计算本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对本行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下的收购本行股份情形及对本
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