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订本行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 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审议批准根据本行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
(八) 制订资本规划并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九) 制订重大收购、合并(包括兼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 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二) 制订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十三)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行的设置;
(十四) 承担股东事务管理的管理责任;
(十五)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并表管理等最终责任;
(十六) 批准和制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批年度核销额度,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 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九) 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并
执行高级管理层履职问责制度;
(二十) 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听取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行整改情况的汇报;
(二十二) 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二十三) 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四) 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及本行章程细则,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五) 制订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六) 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七) 听取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八)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三十) 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三十一) 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三十二) 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其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
(三十三) 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
(三十四) 对本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和绿色金融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
(三十五) 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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