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
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二章 监事会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 1 人、职工监事 3 人、
外部监事 3 人。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占比均不低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原则上同一股
东只能提名 1 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监事或外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监事或外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应超过 6 年,不应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监事长 1 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监事长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监事会印章。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
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纠正,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对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六)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七)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九)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根据需要可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十一)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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