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3 17:04:32 股吧网页版
爱柯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 就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爱柯迪”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成(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爱柯迪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核查了由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前已得到增持人的保证, 即增持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仅限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所对《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 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爱柯迪实际控制人张建成先生。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增持
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张建成先生为中国籍的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为
330203195910******。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增持人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增持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1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 鉴于 2023 年 12 月修订的《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收购管理办法》引用的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张建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爱柯迪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告的《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并经增持人确认: 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增
持人直接持有爱柯迪73,141,816股股份, 占爱柯迪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8%;
增持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爱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领挈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