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定义。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业绩公告日期的,除遵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外,自原公告刊发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
(三)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持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交易所需的手续的期间;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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