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的流程。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
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和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否则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应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
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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