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5 17:09:46 股吧网页版
株冶集团: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15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徐成颉、陈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1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2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更正公告》,将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 号株冶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 15:00。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
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