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200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8610)85407666 邮编:100022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200号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 号)(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的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00 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
司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方式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七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参加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4 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6,364,27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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