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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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47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0 项,分别为: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正<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广安爱众独立董事的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
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 777 号广安爱众运营中心 5 楼 9 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440,548,990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34.9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39,017,970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3.0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14 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 479,566,960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8.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正军先生主持进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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