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2〕7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
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其中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
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进行的套
期保值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级子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制度,并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本外币等,且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
反的变动。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五)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
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具体开展金
融衍生业务的子公司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对子公司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控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