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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9 16:55:56 股吧网页版
惠而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737 号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惠而浦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惠而浦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惠而浦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21 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
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由董事会召
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惠而浦工业园总部大楼 B70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昭贤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 日)合计持有股份 611,142,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
日)合计持有股份 1,741,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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