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信用保
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具体担保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投资部进行合规性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申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的应提前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及财务部备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但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申请书: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财务情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还款能力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或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其他对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附件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收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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