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有关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确定具备合适资质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包括该名人士可否为董事会带来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以及该名人士可否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并就选定提名为董事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七)审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
(九)制定及维持董事的提名政策,包括提名程序和委员会在年内识别、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及准则,以及定期检讨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政策和所制定的目标的进度;
(十)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检讨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一)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
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应由其他委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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