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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