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9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8 月 8 日
中国 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21 楼 (200120)
7/21F, Foxconn Building, No.1366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Shanghai, P.R.C, 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应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目的而使用,除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8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 36 号贵广网络大
楼 4-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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