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基本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审核,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总监负责,机构设在公司审计总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查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
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二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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