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五)
[2023]海字第 017-5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五)
[2023]海字第 017-5号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九州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2022]海字第 10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2022]海字第 10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同时,根据全面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了[2023]海字第 01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法律意见》和[2023]海字第 01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1 月 31 日,九州通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97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的补充法律意见》。2023 年 3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九州通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2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
情况,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2023 年 6月,根据发行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3 年 9 月,根据发行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半年度报告的情况,出具了[2023]海字第 017-4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文件报送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 2023 年
年度报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2、关于房地产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在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反馈问题回复时,公司出具了将开发的公寓性质物业仅销售给公司内部员工的说明,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少量公寓性质的房产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2)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30 亿元,其中 16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