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5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晋 能 控 股 山 西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4〕0523-8 号
致: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有效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安燕晨、殷婷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6 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
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4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