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011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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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晋亿实业/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划 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011号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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