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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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喻湘宁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1、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河西总部大楼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授权委托书样式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
区江山大街 88 号公司河西总部大楼四楼 4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宁先生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706名,代表股份 7,171,353,2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9.3299%。经本所律师验
证,根据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8 月 9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
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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