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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17:42:49 股吧网页版
4股民诉“私募大佬”徐翔与文峰股份操纵股价案宣判 徐翔未出庭
来源:红星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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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资本局9月4日消息,昔日私募大佬徐翔、文峰股份(601010.SH)前董事长徐长江以及文峰股份被投资者起诉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有了新进展。

  今日,红星资本局从一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经过多次庭审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徐翔、徐长江赔偿四名投资者7万~58万元不等的投资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公司将按照信披要求考虑是否发布公告。当被问到,公司是否与徐翔和徐长江沟通、是否上诉等,对方均表示暂不清楚。

4股民起诉徐翔、文峰股份及其前董事长

  9月4日,红星资本局从上述案件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取了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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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显示,4名投资者将昔日私募大佬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以及文峰股份诉至法庭,理由是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受理此案,并在2022年3月、2024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徐翔本人并未出庭。判决书显示,徐长江以及文峰股份都有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而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4名投资者的起诉理由中提到,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徐翔、徐长江合谋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为实现徐翔、徐长江高位套现目的,文峰股份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期间配合两人多次发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开始日为2014年12月23日,结束日为2015年5月13日,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在此期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庭审中,徐长江一方辩称,没有操纵股价的行为,是出于“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徐翔合作,2015年6月中旬到7月上旬,股市出现“千股跌停”的情形,投资者的损失是市场原因导致。文峰股份一方也辩称,主观上不存在操纵市场的故意,客观也未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文峰股份作为被操纵对象,同样是受害人等。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赔偿经过指定机构核算的损失,判决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9月4日,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公司将按照信披要求考虑是否发布公告。当被问到,公司是否与徐翔和徐长江沟通、是否上诉等,对方均表示暂不清楚。

  许峰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暂未收到徐翔等被告要上诉的消息,其代理的投资者对一审结果满意,不打算上诉。

徐翔与前董事长操纵股价细节曝出

  上述判决书中还提到了徐翔、徐长江操纵文峰股份股票的具体细节。

  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公司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经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徐长江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公司股票453977700股,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长江使用陈赛静等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卖出22747832股。

  这期间,文峰股份涨幅256.11%,同期上证综指涨幅44.29%;该股换手率345.13%,此前同时段换手率为115.18%,增加229.95个百分点。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盈利51.48亿元,缴纳税款17.4亿元,违法所得34.07亿元(其中包含按照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徐翔的分成款10余亿元)。

  2017年,相关刑事判决认定徐翔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恶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拟的利多信息,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徐长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配合他人连续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徐翔已于2021年7月出狱,后投资者根据上述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对徐翔、文峰股份等被告发起民事索赔,要求赔偿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经过多次庭审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许峰律师提示,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证监会也查处了涉及森源电气(002358)、劲拓股份(300400)等股票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如果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亦可依法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认为,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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