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3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1年6月22日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责任;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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