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18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年度会议决议
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数据;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以公告
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6 月 7 日公告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方式等内容。
2. 2024 年 6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城七路 101 号西安铂菲朗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月 17 日的 9:15~15:00。
4. 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董事一致推选董事李振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