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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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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040-01 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陈璟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临时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
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临时提案
2024 年 6 月 4 日,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书面提请增加《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至公司计划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提案的具体内容、增加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临时议案提案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临时提案提交日期距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 日内发出了关于临时提案内容的公告,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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