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5
证券代码:601033 证券简称:永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3 号),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5,0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16.20 元,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0,00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州环劲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环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截止时间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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