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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19:31:31 股吧网页版
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31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当日或前一交易日(如提出书面要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时的持股数量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境内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或者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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