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条所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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