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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1:30:13 股吧网页版
赛力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
露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6、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8、前述 1 至 7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知情人买卖情况

(1)金尚华系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金尚华交易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0 股,累计买入股数 4,3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4,300 股,自查期间期末持
有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金尚华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申辉昌系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申辉昌交易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100 股,累计买入股数 3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400 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
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申辉昌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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