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境内外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
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 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行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因严重失职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不得再担任本行
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款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的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确保符合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当报有关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