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9 18:13:27 股吧网页版
深圳燃气: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燃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86 755-82816698 传真:86 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晓驰律师、王成昊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发布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事项。

3.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 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9 日 16 点 0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 9
会议室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