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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
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应当进行确认。
如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
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
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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